闽东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今日宣判!
2018年12月28日
闽东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公开宣判!
该案经福安市检察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判决确认被告福安市环境保护局未依法及时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违法。
案情回顾
福安市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福安市环保局在办理“后太原安居轩厂污染环境案”中,于2016年1月28日、29日将涉案总净重37291.8千克的废酸液查封扣押于无贮存资质的福安市罗江后太原安居轩厂房内后,未对查扣的废酸液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也未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经宁德市环境监测站检测,涉案废酸液属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后太原安居轩厂污染环境案”中涉案被告人因犯污染环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后,福安市环保局未依法履职。
37291.8千克废酸溶液 ≈ 9只成年大象
2017年9月30日,福安市检察院向福安市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处置涉案危险废物。
因福安市环保局仍未依法履职,福安市检察院于2018年4月25日向福安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
➡ 确认被告福安市环保局对“后太原安居轩厂污染环境案”所涉危险废物未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
➡ 责令福安市环保局依法全面履行对“后太原安居轩厂污染环境案”所涉危险废物进行处置等监管职责。
办案札记
△ 涉案总净重37291.8千克的废酸溶液 ▽
2017年8月
福安市检察院受理该公益诉讼线索,调取行政执法卷宗及郑某胜(“后太原安居轩厂污染环境案”涉案被告人)等人污染环境案刑事案件卷宗。
2017年9月27日
第一次勘查现场,发现涉案危险废物废酸液仍存储于无处理资质的厂房内,贮存区域处于半开放区域;贮存废酸液的19个大型圆形塑料桶均未加盖保护,收集有废酸液的两个收集池处于裸露状态,均未设有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 存储废酸溶液的厂房全貌
2017年9月30日
向福安市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处置涉案危险废物。
2017年10月25日
福安市环保局回函称已采取措施并申请拨付资金代为处置。
2018年1月11日
第二次勘查现场,发现福安市环保局仍未依法处置废酸液,只是在塑料桶和槽罐车粘贴了危险品标志。
2018年3月21日
福安市检察院前往福安市财政局等单位了解申请拨付资金事宜。
2018年4月23日
第三次勘查现场,福安市环保局仍未履职。
2018年4月25日
经层报宁德市检察院、福建省检察院,福安市检察院提起诉讼。
2018年5月4日
福安市环保局将涉案废酸溶液转移至有贮存资质的宁德市某公司。
2018年7月18日
福安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蔡小洁带领民事行政检察部干警,与福安市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陈立峰等人跟踪废酸溶液处置情况。
2018年7月20日
福安市环保局对涉案的废酸溶液及酸渣已完成无害化处理。
2018年9月28日
蔡小洁副检察长带领民事行政检察部干警前往福安市法院参加庭前会议。
2018年10月10日
该案开庭审理,蔡小洁副检察长代表检察机关出庭支持公益诉讼,履行公益诉讼起诉人职责。鉴于被告福安市环保局已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处置危险废物,公益诉讼起诉人依法将诉讼请求变更为确认被告福安市环保局对“后太原安居轩厂污染环境案”所涉危险废物未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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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7日
蔡小洁副检察长受邀列席福安市法院审委会,就该案发表意见。
2018年12月28日
福安市法院一审判决确认被告福安市环保局未依法及时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违法。
针对公益诉讼案件涉及面广、关注度高等特点,福安市检察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坚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来推进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两度向福安市委呈报公益诉讼工作情况报告,均获得市委主要领导批示肯定。
福安市检察院作为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体现了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目标可以是共同的,价值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宪法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福安市检察院也将努力用政治智慧、法律智慧、监督智慧推动“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落地开花,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
文案:民事行政检察部 邱良华